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363号
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苏福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成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街府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03幢1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体育场东商业区一层521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61号。
经营者:**连。
被申请人: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恒仕融企业管理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商阜街3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仕融企业管理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仕融企业管理人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仕融企业管理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