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碧辉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91民初1231号 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641M,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4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辉煌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去世,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13027,79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从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息合计413027.7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的妻子,***、***系***父母。***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5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未约定归还借款期限。***于2018年9月底至10月初病故,几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归还***生前借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共同辩称:我方不知道该借款,对借款的真实性怀疑,原告应提供***签字的证据及按手印的证据。如无相关证据,我方认为借款不成立。***在外面的所有经济往来我方不知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煌有限公司现金计壹拾万元(100000元),月息2分,当日,原告向***转账10万元,用途为个人借款。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煌有限公司现金计壹拾万元(100000元),月息2分,当日,原告向***转账10万元,用途为个人借款。 另查明,***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系***的父亲、母亲。2018年10月5日***去世,***的继承人为***、***、***、**(***、***的儿子),***于2021年年底去世,***生前生有三个子女即***、***、***。现**明确放弃继承***以及***的遗产。 另查明,位于淮安市开发区、漕运小区以及漕运小区一套65平方米的房子系***生前与***有共同共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两份借条中***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交证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两被告未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借条、转账明细、谈话笔录、公证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凭证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有***签名、捺印指纹确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相互佐证,被告***、***虽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举证,结合借条出具的时间及打款时间以及打款用途,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之间借款20万元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利息计算标准,案涉《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该标准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案涉借款虽无约定还款时间,但基于借款人***已身故,民事主体已消灭,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生前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清偿,故原告有权向遗产继承人主张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的遗产已办理继承,或应按遗嘱、协议继承,故原告按法定继承原则,以***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被告***、***、***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以及继承***(以***继承***遗产为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以***继承***遗产为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及在***、***、***继承***(以***继承***遗产为限)遗产范围内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4)。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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