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9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641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街府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加,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 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