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碧辉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异1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641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24306.65元及利息(以629433.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以94872.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0元,由原告***负担2324元,被告***煌公司负担10346元。 判决作出后,***煌公司与该案另一名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提起上诉。2022年2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8民终41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广西五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煌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苏0891执2289号。该案执行标的为10346元,该案执行到位后,于2022年10月26日结案。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苏0891执2494号,执行中本院对***煌公司淮安农商银行XXXX账户进行冻结。 ***煌公司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与***、案外人广西五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开发区法院作出(2021)苏089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2月16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五建给付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在提起诉讼后,***请朋友***协调广西五建将款项支付给该公司,再由该公司支付给***,且三方口头约定,广西五建工程款付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撤回二审上诉案件和一审起诉广西五建的案件,互相放弃利息的请求。之后广西五建于2022年1月28日向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62294.13元,该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转账70万元,2022年3月25日又向***付款162294元(扣减***应当承担的管理费5000元、未提供成本发票费用18737元,实际转账138550元)。至此,该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2021)苏0891民初2935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2年9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案件受理费10346元,经强制扣划10401.19元(受理费10346元,执行费55.19元),现再次提出申请,要求给付24306.65元及利息,其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的执行申请,终结案件执行。 ***称:认可***煌公司已经支付了一笔700000元和一笔138550元。在2022年1月30日付款700000元后,尚欠24306.65元和利息,之后又支付了138550元,但与案件无关,现还有24306.65元本金及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利息未付。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支付的138550元是否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如果是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其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请朋友***协调广西五建将款项支付给异议人,再由异议人支付给***,且三方口头约定,广西五建工程款付给异议人后,异议人将工程款支付给***,***撤回二审上诉案件,异议人一审起诉广西五建的案件,互相放弃利息。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主张异议人支付的138550元与案件无关,由于对款项的性质双方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债务产生的时间顺序以及付款人的主张,本院认定该款项的目的为支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苏089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为724306.65元,异议人已付的款项为838550元,以724306.6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按年利率4.85%计算,利息共计88447.68元,按照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总额更低。故(2021)苏089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已经足额履行,不应再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苏0891执2494号案件的立案; 二、撤销对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农商银行xxxxxxx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坤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