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市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842号
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古城路88号二建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茂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武市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香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
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