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东路477号宏林尚都国际10幢A07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449室。
法定代表人:曹红亮,经理。
上诉人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宏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支持经纬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重大遗漏。1.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认定。该合同第四条体现***指定亿宏喜公司为收款人。即***同意将案涉款项指定由其受托人亿宏喜公司收款。经纬公司按该条款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应视为***已收到案涉款项。至于亿宏喜公司是否将该款付给***是二者内部关系,与经纬公司无关。故一审法院认定经纬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显然错误。2.一审法院对***的行为性质认定有误。从建督撤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该决定书并未认定***与经纬公司之间存在挂靠,仅认定了***以欺骗手段在经纬公司取得注册资格。因此,***与亿宏喜公司恶意串通欺骗经纬公司,经纬公司是受害者,且事实上,经纬公司系真心实意想招揽人才,为此还为***办理了社保手续并缴纳费用。然一审法院却认定***与经纬公司之间存在“挂证”行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欺骗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应当以行政机关认定的欺骗事实为依据。一审法院片面地解读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在经纬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却自我举报,而亿宏喜公司始终无法联系,说明二者之间互相串通,欺骗经纬公司的钱财,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属无效。因经纬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应当返还案涉款项。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经纬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经纬公司所举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上的“***”的签名并非***所签。***从未授权同意经纬公司将案涉款项汇至亿宏喜公司账户。一审时***已对该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鉴于经纬公司亦认可该签字非***所签,一审法院才未启动鉴定程序。二、一审法院系基于经纬公司与***之间存在“挂证”行为认定案涉《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进而认定经纬公司存在过错。从案涉《委托书》《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经纬公司所谓的引进人才方式只是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证照在其公司登记、注册和使用,而非建立劳动关系。且事实上,***从未到经纬公司报到过,更不要谈上班和领取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认定经纬公司与***之间系证书挂靠关系,正确。二、案涉监理工程师证在2019年4月19日已变更至经纬公司名下,2020年9月17日才被撤销。经纬公司实际上使用了***证书一年多,案涉合同属无效合同,经纬公司客观上已获利,且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况且,***从未收到经纬公司及亿宏喜公司支付的分文,故***无需返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亿宏喜公司未作答辩。
经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经纬公司与亿宏喜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2.确认经纬公司与***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3.***、亿宏喜公司连带共同返还经纬公司7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日6日,经纬公司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1份,协议约定:经纬公司(甲方)委托亿宏喜公司(乙方)寻访并推荐合适的相关人才,即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费用为:每位注册造价工程师2年费用75000元[备注:该人才的证书用于企业资质使用(含中介费用)],每位注册监理工程师2年费用70000元[备注:该人才的证书用于企业资质使用(含中介费用)],费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推荐人才的相关个人资料及证书后,与该人才依法签订聘用协议,根据聘用协议履行义务,及时办理人才的证书注册等手续;如因该人才的个人资料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在10日另行向甲方推荐相关人才,或接到甲方退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乙方推荐人才须在甲方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并且保证该人才不另外缴纳社保,如因该人才社保原因导致甲方单位资质影响,乙方及乙方推荐人才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否连续为人才交纳社保由用人单位决定)。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委托协议》签订后,亿宏喜公司向经纬公司推荐了***。2019年3月21日,经纬公司在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为***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2019年4月,***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邮寄到经纬公司处。2019年4月4日,经纬公司将10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2019年4月19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由南京锦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经纬公司。经纬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将25000元、2019年5月14日将35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2019年6月18日,亿宏喜公司将1份“乙方”落款栏已签好姓名“***”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电传给经纬公司,经纬公司收文后将合同打印出来在“甲方”落款栏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后再电传给亿宏喜公司,该《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证书的期限为2年。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及相关材料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年检。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2.合同期间,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升级、资质年险,经乙方同意后可用于工程投标和承接项目。3.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继续教育、注册业务培训等相关费用,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确保继续教育通过考核,确保证件正常使用。4.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要求,按时支付乙方报酬。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注册所需要的扫描件、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相片3张、二寸彩色相片2张,以及其它用人单位注册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注册所需的材料及证件(本人才除了国注资格证、注册证及一建资格证、注册证由甲方保管,其他证件甲方同意由乙方保管)。1.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证等证明材料,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2.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及时提醒甲方支付报酬及提供银行账号。四、证书使用报酬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商定,聘用报酬2年75000元(含中介服务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注:该账户与《委托协议》中的账户一致)。五、证书及印章的保管。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和资格证及印章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六、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然需要使用乙方的证书,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使用权,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证书,则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归还乙方的注册证。七、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上述所有的证书真实、合法、有效,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的,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己付给乙方的全额报酬,并承担其所带来的损失。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证书使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证书无人员信息重复情况,保证证书在甲方单位能够正常注册、资质申报、升级、企业年检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证书在合同使用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己付给乙方的全额报酬,并承担其所带来的损失。2019年9月23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由“1、房屋建筑工程;2、电力工程”变更为“1、房屋建筑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2019年12月,经纬公司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00元/月。2019年12月5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经纬公司发出《调查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的注册关系进行调查核实,要求经纬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2020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作出建督撤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在郑州思念果岭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经纬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庭审中,***表示,《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上“乙方”落款栏姓名“***”并非其所签,其也没有收到亿宏喜公司的证书使用费。另查明,自2019年11月1日起,***陆续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要求注销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签订前,***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已邮寄至经纬公司处,且申请办理了变更执业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已于2019年4月19日由南京锦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经纬公司,且经纬公司亦将证书使用费70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因此,即便***不认可《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上的姓名“***”是其所签,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可认定经纬公司与***之间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成立。该合同约定***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到经纬公司处,并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经纬公司保管,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升级、资质年检,经纬公司向***支付相应的证书使用费,但并没有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实际上也并未在经纬公司上班,因此,经纬公司与***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出借给经纬公司使用并获取证书使用费,双方实际上是“证书挂靠”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禁止性规定。经纬公司作为建筑业企业,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亿宏喜公司寻访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将注册证书挂靠其公司名下,而亿宏喜公司作为教育、技术服务企业在明知注册类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得出借(即“证书挂靠”)、委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推荐***给经纬公司,并收取了证书使用费,因此,经纬公司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与***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是旨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重扰乱和危害建筑市场秩序,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损害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故案涉《委托协议》和《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在本案“证书挂靠”中,经纬公司、亿宏喜公司、***三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纬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70000元,一审法院考虑2019年6月18日已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2019年4月19日就变更为经纬公司,注册证书2020年9月17日才被撤销,且经纬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有收到亿宏喜公司转交的证书使用费,而***亦受到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亿宏喜公司返还经纬公司证书使用费28000元。亿宏喜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确认经纬工公司与亿宏喜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二、确认经纬公司与***签订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三、亿宏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经纬公司证书使用费28000元;四、驳回经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50元,由经纬公司负担1030元,亿宏喜公司负担1020元(含公告费3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即经纬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是否是经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均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本院在下文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分析、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因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7月23日,经纬公司向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经纬公司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故对经纬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邵劳人仲不字〔2021〕第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及亿宏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返款责任及返还的数额是多少。首先,经纬公司主张其代***缴纳了养老保险,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经审查,经纬公司虽然缴纳了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但经纬公司并未按期向***支付工资,***仅提供相关证书,实际上亦未为经纬公司提供劳动,不受经纬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结合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足以认定经纬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意在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二者实际存在“人证分离”的“证书挂靠”行为。故对于经纬公司主张其与***系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因该“证书挂靠”行为扰乱了国家关于建筑企业的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委托协议》及相应的证书挂靠行为,均属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证件于2019年4月19日即已变更至经纬公司名下,直至2020年9月17日被相关部门撤销。即亿宏喜公司已完成了居间服务事项,经纬公司亦已使用了***的证件近一年半。综合各方过错以及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亿宏喜公司为完成居间服务事项支出了相关费用,存在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由亿宏喜公司返还经纬公司28000元,并无不当。至于***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与亿宏喜公司成立事实上的“证书挂靠”关系,但因案涉《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并非***签署,经纬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对该合同内容进行事后追认,故经纬公司依据《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主张***指定亿宏喜公司代为收款,依据不足。现经纬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收到7万元,故其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彦瑾
审判员 刘冬龙
审判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羽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裁定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