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闵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11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闵长发,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68室。组织机构代码0568777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闵长发、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1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闵长发、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损失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元、执行费26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2019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411执2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徐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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