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郎正元、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郎正元,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郎正元、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以“原告收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正元、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郎正元、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付小在
审判员殷浪
人民陪审员周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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