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催3号
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68777097。
法定代表人:潘学明
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禾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3921666,申请人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珂瑜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