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催3号

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68777097。

法定代表人:潘学明

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禾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3921666,申请人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珂瑜

书 记 员  刘 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