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市东辉苗木专业合作社、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1民初1625号
原告:启东市东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光卫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顾颜辉。
被告: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6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东市东辉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启东市东辉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东辉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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