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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900号 原告:**。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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