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源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8287121R。
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南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004218824H。
法定代表人:任立国,镇长。
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人民政府名下存款9594894.94元(本金9104769.90元,逾期付款利息181530.00元,鉴定费108470.00元,案件受理费77563.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7800.04元,执行费74762.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