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022号之一
原告: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柳域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淄博博山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艳,女,系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阎鹏,经理。
原告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周村区客运中心长运金码房屋编号为B-1-1(备案登记房号为010109号)房屋所有权人;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被告处绿化项目及养护工程,被告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自愿用位于周村区客运中心长运金码房屋编号为B-1-1(备案登记房号为010109号)房屋一套抵顶欠款。为此双方于2012年8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支付方式为采用绿化工程款抵账房款,工程款项目包含周村客运中心项目及长运集团范围内其他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实际交付原告,原告办理了相关物业手续,并进行了室内装修,但因被告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查询,该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但被告拒绝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坐落周村区正阳路西侧,庆淄路北侧周村客运中心站房楼010109号(预售证号Y01-1001292)的案涉房屋,自2013年4月起先后因(2013)周民初字第563号、(2013)周民初字第564号、(2020)鲁0306执280号、(2014)淄执字第112-6号、(2014)张执字第307号等案件被查封,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志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