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022号
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柳域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484924XT。
法定代表人:阎鹏,经理。
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志艳以名下车牌号为鲁CF××××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志艳名下车牌号为鲁CF××××的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运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