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7173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碧华路188号******6幢A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三十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陆小卫、南通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季新求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