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力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力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281行审276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43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力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9515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6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作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6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