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114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力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95159X。
法定代表人:邴咏舜,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力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