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7472735X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建彬,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王建彬在***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助下将苏F×××**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履行上述行为(不含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彬反映案涉苏F×××**车辆已经其自行拆解变卖,车辆已不存在,被执行人对车辆灭失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根据车辆行业管理规定,车辆所有权过户变更登记需进行现场车辆检验,故未能完成过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执行中查明案涉车辆不符合车辆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车辆过户条件,被执行人对车辆自行拆解变卖的处置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承诺。因案涉车辆灭失,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难以满足,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2执3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