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3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7472735X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在***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助下将苏F×××××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履行上述行为(不含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案涉车辆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损毁,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形予以认可。且2019年11、12月由于该车一直废弃在浙江杭州萧山东收费站一工地,被收废品他人处置,造成该车丢失。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向车辆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案涉车辆过户手续,也因上述情形及车辆未能检验,不符合车辆行业管理规定而未成。对此被执行人对车辆灭失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执行中查明案涉车辆不符合车辆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车辆过户条件,被执行人对车辆因作废品处置的法律责任作出承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备使用条件的案涉车辆明确下落。对案涉车辆无法查找,应视为案涉车辆灭失,不具备过户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目前执行请求难以满足,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12执3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