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08193011,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柏树墩村四组32号。
被申请人: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266号江海艺墅12栋106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61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孔**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货车一辆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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