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5281号
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266号江海艺墅12幢106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于2019年3月3日所订立的《营运挂靠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营运挂靠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3月24日前办理苏F×××××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保险,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且行驶证已过期,该挂靠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应为法律所禁止。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2.营运挂靠协议;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各1份;4.被告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营运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将苏F×××××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原告经营,由原告负责对被告进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被告自行办理各类营运手续,原告提供方便,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按时缴纳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保险,按通州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定,每年做好三次二级维护,一次等级评定;被告按规定至通州车管所验车。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涉车辆的营运订立了营运挂靠协议,双方形成挂靠关系。该挂靠关系的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使车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易造成事故并给第三人带来巨大损害,该挂靠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3日订立的《营运挂靠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