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7099号
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江海艺墅**106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挂靠在原告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至其名下。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营运挂靠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已确认该协议无效,2019年8月10日,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下发《隐患企业车辆上牌联系单》,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将*******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至其名下,或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或者报废手续,消除安全隐患,但被告却不予配合。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车辆发动机已经损坏,需要修理、年检、交费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目前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运挂靠协议;2.民事判决书;3.行驶证复印件及车管所注册登记信息;4.隐患企业车辆上牌联系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重型自卸货车由被告出资购买。2019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营运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原告经营,由原告负责对被告进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被告自行办理各类营运手续,原告提供方便,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按时缴纳车辆强制险及商业保险,按通州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定,每年做好三次二级维护,一次等级评定;被告按规定至通州车管所验车。2019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3月3日所订立的《营运挂靠协议》无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苏061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营运挂靠协议》无效,但被告一直未将*******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至其名下。本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协助被告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涉车辆的营运订立了营运挂靠协议,双方形成挂靠关系。该挂靠关系的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使车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易造成事故并给第三人带来巨大损害,该挂靠行为应为法律所禁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营运挂靠协议》无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车辆所有权本不属原告所有,仅是因无效《营运挂靠协议》才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涉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没有合法依据,应予纠正,被告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将登记于原告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变更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南通诚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助下将*******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