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696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濮阳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310704(1-1),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化工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宋培增、濮阳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