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374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周,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镇菜李村,法定代表人:高兴周。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高兴周、**、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兴周、**、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兴周、**、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