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永杰。
被执行人: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
法定代表人:高兴周。
本院在执行河南**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华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