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秦艳霞,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镇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846019227。
法定代表人:高兴周。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高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K×××××奥迪牌轿车,并出具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K×××××奥迪牌轿车,查封期限为2年。
如原告仍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