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葛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周,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
法定代表人:高兴周,该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灿、田慧敏(见习)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兴周、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诉争标的相对较高,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一审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其次,本案双方经济来往相对频繁,账务混杂不清,应依法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进行司法会计审计,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线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马小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