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8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40716071L。
法定代表人:代中杰,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846019227。
法定代表人:高兴周,任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豫1082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