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0民终2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菜李村。
法定代表人:高兴周,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代中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信达公司供的塑料颗粒有质量问题,兴周公司在生产电缆时有疙瘩,不光滑,产品不合格,卖出后客户拒绝付款。双方曾私下协商过,信达公司要账讨回的汽车抵账,双方相互不欠钱。
信达公司答辩称,兴周公司上诉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兴周公司支付信达公司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5年开始,信达公司多次向兴周公司供应电缆原料。2016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兴周公司截止该日共欠信达公司10万货款未付;当日,兴周公司向信达公司出具《欠条》1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料款拾万元整.(100000).高兴周.2016年7月6日.(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注:以前收到条作废.”。2017年1月26日,兴周公司支付信达公司货款0.5万元,下余货款9.5万元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兴周公司拖欠信达公司货款9.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确认。该笔货款经信达公司催要后,兴周公司至今未予给付,其应当承担支付信达公司货款9.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之责任。庭审中信达公司方表示仅要求判令兴周公司支付货款9.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该项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该院予以支持。判决:河南兴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郑市信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货款9.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信达公司承担50元,由兴周公司承担11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兴周公司向信达公司支付货款9.5万元是否适当。兴周公司向信达公司出具欠条,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兴周公司上诉称信达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双方达成以车抵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兴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兴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航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
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
邮编:4***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