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7722号
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太平庄村。
经营者:高殿和,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小城镇太平庄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机场路和美建材城B区19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与被告王某、张某1、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张某1、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由原告宁城威泰珍珠岩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