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4893号
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同心圆小区西侧和美建材城机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方圆街一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6)内040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内04民终163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70元,减半收取2343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3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褚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