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特4号

申请人: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洋,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三小教学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董事长。

申请人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赤峰仲裁委员会(2017)赤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了《赤峰钢材市场石材幕墙玻璃雨棚施工项目材料供应踏步板、地板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供应材料的价格,施工总价及供应材料总价约83***562.5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的商厅抵付工程款,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厂后支付剩余50%工程款(商厅抵付)。申请人以商厅抵顶工程款,商厅价格为以4200元每平方米。由于上述合同约定施工人员进厂便预付83***562.50元50%的工程款(商厅)为4164***1.25元,工程款商厅过高,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行签订一份《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该协议明确将41******1.25元下调2***951.25元,为3870300元和限定在4个商厅之内,更重要的是在《协议》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机构是人民法院,而且王宗选代替了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名义同被申请人公司签订的协议。而裁决书超出《赤峰钢材市场石材幕墙玻璃雨棚施工项目材料供应踏步板、地板砖合同》范围,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的内容统统收容于《仲裁裁决书》内,一并裁决。比如商厅为4个,4个商厅的具体商厅号,4个商厅总面积9***.5平方米,抵顶工程款3870300元等,均系《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内容。所以,涉案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由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属于超裁,且其“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伸裁裁决。”

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7日,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赤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2015年3月20日,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赤峰钢材市场石材幕墙玻璃雨棚施工项目材料供应踏步板、地板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共十条三十项,约定了工程分包项目名称及由乙方包工包料。对工期、价款、质量、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约定总造价¥83***562.50元,违约金按工程款5%计付,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赤峰仲裁委仲裁。2015年3月27日,上列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合同),约定甲方以商厅形式支付工程款,乙方接受甲方拨付的商厅后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据。乙方应在2015年5月15日前将石材和地砖运送至赤峰钢材城C区施工现场。因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发生争议,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申请称:补充合同签订的当日,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桥北赤峰钢材城C区的0***9号商厅、0620号商厅,A区10号楼34号厅、35号厅,总面积9***.5平方米,单价¥4200.00元/平方米计¥3870300.00元,拨付给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工程款收据。但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组织施工,在约定工期未能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给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一是依法解除合同和补充合同;二是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3870300.00元;三是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违约金¥4164***.00元;四是由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庭意见:1、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裁决。2、涉案合同、补充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的约定。未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3、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金。4、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约定工期未能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工,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应当得到支持。5、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程款¥3870300.00元,有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返还的仲裁请求有理,依法应予支持。6、由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仲裁费用。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二)项,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和证据可以认定的事实缺席裁决如下:(一)涉案合同、补充合同依法解除。(二)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3870300.00元。(三)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违约金¥4164***.00元。(四)仲裁费由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给付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4355.00元。(五)上列(二)、(三)、(四)计人民币肆佰叁拾叁万壹仟零捌拾叁元(¥4331083.00),由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前全额给付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在仲裁庭审中,申请人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提出双方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将涉案的四处商厅予以返还,但仲裁庭未围绕其该项请求进行审查,而径行裁决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3870300元,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赤峰仲裁委员会(2017)赤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赤峰钰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明娟

审判员黄树华

审判员姚美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