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4民初2964号
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商务楼01062。
法定代表人:赵宇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
法定代表人:盛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臣,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民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家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10441.7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将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基础设施安装工程、楼顶维修及防水工程、八家山上小区道路改造及附属工程、八家小区零星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八份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范围、承包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610441.75元,现要求被告予以支付。
被告辩称,施工事实不存在,现大部分工程未验收、未结算,村委会尚处审计阶段,故部分合同价款、支付款项均无结论。施工过程中,原告边施工边借款,现已付清大部分款项,待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八家村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八家小区零星维修承揽合同、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八家小区基础设施安装合同、八家小区基础建设施工合同、楼顶维修施工合同,被告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未提交其他证据否认上述四份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系原告公司员工赵云平分别向盛国、韩智颖个人转款,不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支据、借据,原告对其中1953400元无签字的票据不予认可,该票据未记载款项用途、支取人信息等,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张继合于2018年1月15日支取的30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支取的150000元、于2019年6月22日支取的2295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取的15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取的10000元的支据,原告称不是本案工程的工程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张继合与被告存在其他工程合同关系,且通过其中原告认可的由张继合签订的支据,不能直观否认上述原告不予认可的支据存在明显与之不同之处,故对上述五枚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其他票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
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承包范围为八家小区所有未浇筑混凝土的路面,合同价款为每平米127元,工程总量为30666.50平方米,工程价款的拨付为工程竣工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
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八家村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八家小区排水工程,承包范围为八家小区主排水及雨水排水管道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234425元,工程款拨付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施工费,工期为20天。
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八家小区道路工程,承包范围为八家小区所有未浇筑混凝土的路面,合同价款为每平米127元,工程总量为6019平方米,工程价款的拨付为工程竣工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
2017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八家小区基础设施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八家山上小区基础设施安装工程,工程量为八家山上小区铁艺门制作与安装,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550元,铁艺门面积为63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46500元,工期为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8月15日。
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八家小区基础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八家山上小区基础建设施工,工程造价为1594456元。工期为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2月15日。
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八家小区零星维修承揽合同》,约定:服务地点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小区,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经审定,费用为613528元。
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楼顶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八家小区山上楼顶维修及防水工程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851289元,工期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经审定,该项工程审定金额为1601461元。
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八家山上小区道路改造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553060元,工期为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经审计,该项工程审定金额为542845.25元。
另查明,原告已支取工程款7054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签订八份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并已分多次在被告处支取工程款。现施工已结束,被告以部分工程尚未进行审计,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为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审计,是法定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违规行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是一种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审计不属同一种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回复意见》中明确的“…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款约定明确,其中部分工程已经过结算的,依照结算借款计算工程款;对其中未进行结算的工程,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即为9592274元,原告已支取70545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7774元。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377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25377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4元,由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2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7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华
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