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
法定代表人:盛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臣,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商务楼01062。
法定代表人:赵宇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村民委员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燕洪
审 判 员 陆广华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