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某某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2民初2976号 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所在地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地村四队(羊场)。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商务楼01062。 被告:***,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商务楼01062。 被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商务楼010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与被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于2021年 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军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186.25元,由原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韩云峰电焊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