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打工,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利利,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号院(中***海国际大厦7层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奥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银州区岭东街153-17号1-6东城阳光17幢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奥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辽12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辽12民终1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辽12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30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彦铭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