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更与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221民初510号
原告:**更,男,1960年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民,男,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哲,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阿吉村。
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秋爽,该公司员工。
原告**更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艺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民、周志哲,被告慧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龙,被告锦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秋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混凝土欠款3499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其中120000元从2019年春节开始计算,另一个120000元从2019年5月31日开始计算,剩余部分从2019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慧艺工程公司在承建九州生物及锦龙公司的工程时曾在原告**更处采购混凝土。**更在提供混凝土后,慧艺公司没有全额付款。截至2018年9月3日,慧艺公司共欠原告贷款349938.48元,分别是九州生物工程欠款129388.47元,锦龙公司工程欠款220550元。2019年1月6日,**更、锦龙公司及慧艺公司达成三方协议,慧艺公司欠原告**更的混凝土款349938元由锦龙公司筹集资金与慧艺公司共同偿还。但锦龙公司、慧艺公司至今也没有偿还欠款。
被告慧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慧艺公司没有签过原告所述的三方协议,协议上代表慧艺公司签字的马涛不是公司职工,协议上慧艺公司的公章也不是真实公章。在慧艺公司承建的阿吉镇金地蓝湾项目上,慧艺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及其它合同。慧艺公司确实与被告锦龙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锦龙公司辩称,锦龙公司同意与慧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两项证据:
一、慧艺公司出具的欠据一张,证明慧艺公司欠原告混凝土货款349938元。
经质证,锦龙公司对该欠据未提出异议。慧艺公司对该欠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欠条所记载的九洲生物工程欠款数额与本案无关。慧艺公司没有出具过该欠据,经手人马涛不是慧艺公司员工。本院认为,该欠据中加盖了慧艺公司的公章,慧艺公司虽否认该欠据的真实性,但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证据予以确认。
二、2019年1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一份,证明该协议确认了二被告欠原告货款349938元,并约定了分三期还款。
经质证,锦龙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慧艺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慧艺没有签过该三方协议,协议上代表慧艺公司签字的马涛不是慧艺公司职工,协议上加盖的慧艺公司公章也不是慧艺公司的真实公章。本院认为,慧艺公司提出该三方协议中加盖的公章不是慧艺公司真实公章,本院通知其于七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予以明确后,但慧艺公司始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慧艺公司对该《三方协议》中加盖的慧艺公司公章的异议没有证据支持,本院对该项证据予以确认。
慧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锦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慧艺公司在承建九州生物公司及锦龙公司的工程时曾在原告**更处采购混凝土,但并未向**更全额支付货款。2018年9月3日,慧艺公司出具欠据,欠据中载明九州生物公司工程欠款为129388.47元,锦龙公司工程欠款为220550元,合计欠货款349938.48元。2019年1月6日,**更、锦龙公司及慧艺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慧艺公司欠原告**更的材料款349938元,而没有及时给慧艺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此慧艺公司的部分债务可以转到锦龙公司,可由锦龙公司直接付给**更。还款时间为2019年春节前支付12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三方协议》中还约定,起诉时,慧艺公司为第一被告,锦龙公司为第二被告。协议签订后,锦龙公司、慧艺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更与慧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及**更与慧艺公司、锦龙公司之间关于债务加入的《三方协议》均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意思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慧艺公司和锦龙公司未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慧艺公司和锦龙公司给付欠款34993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慧艺公司和锦龙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利用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关于慧艺公司主张《三方协议》中加盖的慧艺公司公章不真实一节,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慧艺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予以明确,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慧艺公司始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本院对慧艺公司的该节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更欠款349938元及利息(其中包括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2月6目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99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更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