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221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57年生,满族。
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龙,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占用原告的工程款27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承建辽阳县嘉年华项目,所有资金投入都是原告的,被告公司收取工程款2%的管理费。2016年12月份辽阳县建设局支付工程款28万元整。扣除被告公司的管理费5600元,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74400元,该款被被告公司占用至今,承诺在2017年8月30日还给原告,但至今没有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占用的工程款2744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但是目前公司没钱给付。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承诺书,证明欠款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被告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原告承建的公司工程款后,扣除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外,应将工程款及时地给付原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涉案工程款274400元。
如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缴纳凭证,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维学
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
人民陪审员 汪润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