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57年。
被执行人: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020120030000386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