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221民初55号
原告:***,男,1973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系原告***表弟),男,1984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秋爽,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慧艺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0000元、20000元、105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4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向被告铁岭慧艺公司、锦龙房地产公司供应砂石料,价值50500元,二被告承诺于2019年春节、2019年5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分三次给付。现二被告没有按期给付。
被告铁岭慧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铁岭慧艺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欠其货款,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和协议,凭该协议无法确定该笔债务。
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给付原告***50500元货款,但应与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给付利息和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6日,原告***、被告铁岭慧艺公司、锦龙房地产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欠原告***材料款50500元;因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没有及时给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此被告铁岭慧艺公司的部分债务可以转到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可由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配合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接管欠原告***的债务;还款时间为2019年春节前支付2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500元;同时约定了由本院管辖,起诉时被告铁岭慧艺公司为第一被告,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为第二被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三方协议》一份、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自认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三方协议》的有效性。原告***提供了《三方协议》,用以证明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欠原告***货款及二被告同意给付欠款等事实。被告铁岭慧艺公司虽然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认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以及协议,且该协议中的公章不符,经手人马涛非公司员工,但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认定该《三方协议》成立并生效。2.债务承担是免责的还是并存的。原告***、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主张该协议约定的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对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依据该协议第三条:“乙方(被告铁岭慧艺公司)的部分债务可以转到丙方(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可由丙方(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原告***)”、第四条:“丙方(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配合乙方(被告铁岭慧艺公司)接管欠甲方(原告***)的债务”等约定,以及管辖条款:“起诉时,铁岭慧艺公司为第一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为第二被告”可推知,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被告铁岭慧艺公司并不免除债务,被告锦龙房地产公司加入本债,与被告铁岭慧艺公司一起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利息。因二被告未按期给付拖欠货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05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2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