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1791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麒。
被告:辽宁北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龚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