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9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