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黔0602执1079号
贵州铜仁富凌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富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南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富凌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72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玉屏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458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富凌电梯有限公司领取上述执行款。对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对(2020)黔0602执10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