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xx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铜仁xx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xx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70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案件执行费95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东和可能执行的财产,线下通过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房产,对此,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xx电梯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xx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裕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