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富凌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某,1986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执行人龚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永宁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某、龚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132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元,执行费1882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线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线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贵州铜仁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罗某某、龚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准许;线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龚某、**名下有股权,但被执行人龚某、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罗某某、龚某、**名下有车辆,已查封,无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龚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天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