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铜***电梯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南,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罗显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显兵,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贵州铜***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罗显兵、***系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应缴纳5000万元,但实际只缴纳了700万元。因此,本院依法追加了罗显兵、***为本案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铜***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29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68.00元、本案执行费3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显兵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铜***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贵州铜***电梯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应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