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1366号
原告: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某。
本院在审理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581元。
审判长 张岱鹏
人民陪审员 任爱斌
人民陪审员 徐学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继祖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