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1366号
原告: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某。
本院在审理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天水天祥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581元。
审判长 张岱鹏
人民陪审员 任爱斌
人民陪审员 徐学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继祖
书记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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