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水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525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天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林水巷。
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田某,男,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与被告天水某工程有限公司、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余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呈祥
书 记 员  柳春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