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5400号
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4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惠建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