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4-406室。
法定代表人:惠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38,623.35元,已执行标的为4,575元,未执行标的为2,234,048.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21日、2022年6与22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有数额较小的存款,(2022)新0104执保2448号保全案件已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22年4月19日进行线下冻结,本案已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6月25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均为1年,已扣划4,5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关于车辆:本案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福特牌汽车手续(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关于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但均为意外伤害险、车险;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名下无保险信息。
5.关于房产/不动产:本案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共有人:黄丽霞)名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不动产(农村宅基地);本案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共有人:黄丽霞)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房屋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走访,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2年7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中电协(北京)电子商务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秋梅